为了加强公有住房的出租管理,建立公平、合理、有效使用公有住宅房资源的运行机制,确保刚参加工作不久的未婚青年无房教师居有其所,帮助其解决生活上的困难,结合南平市私有房屋出租和学校实际情况,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出租范围
学校未出售的公有住房。
二、出租对象
1、在延没有私有住房的在职在册教职工。
2、因工作需要,学校引进的教育、教学、科研骨干人才中没有住房的教职工。
3、没有私有住房的退休教职工。
4、夫妻分居在延无私有住房的教职工。
三、出租管理办法
1、房租租金,租住学校公用房每套或单间(包括公摊部门面积)按月10元/每平方米收取房租,未婚单身教职工房租按40%收取,已婚教职工不享受房租优惠政策。该租金标准随政策和市场的变动而进行调整。
2、租房户必须根据学校规定的租金标准按月交纳租金,水、电及校园网络费按规定缴纳。
3、教职工调离学校时,须到总务处办理退房手续,不退房者学校不予办理离校人事手续。经总务处验收房屋设施完好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若室内设施损坏,必须赔偿损坏修复费用。
4、租房户要自觉爱护公共设施。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改造、扩建及破坏外立面,违者将责令拆除,恢复原貌,并视情节予以处理。
5、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立即无条件收回住房。
① 租住户转租房屋。
② 本人长期(3个月)不在该房屋居住的(不含午休)。
四、租房手续
1、租房户向总务处递交书面申请。
2、总务处经办人调查核实住房户实际情况并将调查结果提交学校研究决定。
3、租房户接到通知后到总务处办理相关手续入住。
五、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实施。自2010年9月1日起执行此办法,以前的办法一律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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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13日